自古便将见义勇为的举动视作美德, 然而在现实情形里, 那些好人出手予以帮助之后, 反倒招惹上官司, 甚至还被要求索赔的事例屡屡出现, 极为常见。若从法理学的角度予以审视, 见义勇为不光是一个道德关涉的问题, 更与权利、义务、责任以及激励机制的平衡存在关联。法律究竟怎样去界定“义”与“勇”, 怎样对施救者进行保护, 又怎样规避被滥用, 这些均需要从法理深层次去展开剖析。
见义勇为在法理学中的定位是什么
核心被法理学关注的是规则背后的正当性, 见义勇为本质上是一种“无因管理”的行为以及“紧急救助”行为, 然而它跟传统民事行为不一样, 它常常将会涉及到人身安全方面以及重大利益方面, 从自然法学的角度来看, 人天生存在着互助的倾向, 法律应该对这种善举予以尊重并且进行鼓励, 而实证法学着重表明, 法律一定要明确清晰, 不然的话施救者会因为害怕后果从而发生退缩, 在实践当中, 我国民法典第184条“若是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 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恰恰是对这种法理冲突的回应。这条规定表面瞧着简单, 但其背后关联着“放任不作为”跟“积极作为”二者之间的成本权衡, 要是法律不豁免施救者责任, 那每个人都会去选择袖手旁观。
不过问题存在于, 法理方面的正当性并非总是能够转变为操作过程里的公平, 比如, 救援者致使被救助者受到损害是不是全都免除责任? 若救援者操作存在显著过失, 例如自身不识水性却强行拉扯他人造成溺水情况的发生, 那么法律是不是依旧应该予以保护? 这恰恰是法理学所要解答的边界类问题, 从功利主义这个视角来看, 促使更多救援行为出现所带来的社会收益要比个体所承受的危害来得大, 然而个体正义却有可能要为此付出代价。所以, 法理学的职责并非是单纯地给出一个答案, 而是要设计出一套规则, 使得“勇敢去做”不会因为法律存在漏洞进而转变成“勇敢到无所畏惧”的冒险行为。
法律如何平衡见义勇为中的权利与义务
有免责权的施救者, 并非就不存在义务, 像是讲, 施救者处于人求助这种状况时, 有没有尽基本注意的义务? 若施救者选报警而非自身去救人, 这算不算是见义勇为? 这些细节直接关联法律能不能切实产生后果, 于我们国家司法实际状况里, 见义勇为的认定常常要依赖或者民政那类部门给出证明, 可证明标准并不统一, 有的地方要求“主动消除危险”, 有的地方只要“提供救助”就行, 这种不清晰导致好多施救者事后没办法得到应有的奖赏或者补偿, 反倒因证据不够被认定成“无关人员”?
一个更深层次的法理方面的问题是, 见义勇为能不能够成为一项法律义务? 举例来说, 像, 消防员这类职业人员是存在法定救助义务的, 然而普通公民却不存在这样的义务。要是强制把道德义务提升为法律义务的话, 那么就有可能会侵犯到个人自由。所以, 法理学是倾向于将见义勇为看作是“倡导性规范”而并非“强制规范”的。但是倡导这一行为也是需要有配套制度的, 比如去设立见义勇为基金, 提供法律援助, 甚至还要对恶意索赔者实施惩戒。不然的话, 仅仅只有道德宣示, 法律就会变成毫无用处的摆设了。
对于见义勇为展开的法理学剖析, 最终均指向作为关键的一点, 即法律理应针对善举提供确定性, 并非去制造不确定性, 当从事救助方面行为之人清晰知晓个人权利的界限范围, 当被救助之人明确了解绝不能够任意追究责任, 如此社会便得以构建形成良性循环, 而达成这一状况,必须依靠立法、司法以及法理研究共同加以推进, 将“勇”融入归入规则范畴, 并非把它遗留在道德所处的高地之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