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到底啥意思 法律和道德上都咋认定

在听到见义勇为这个词的时候, 那是能让人感受到其中所蕴含的一股热血以及侠气的。只是要是真正较起真来, 它究竟该如何去定义呢, 好多人实际上心里的状态还处于模糊不清的。身为一直在关注社会法治方面话题的观察者, 我觉得见义勇为这件事不能够仅仅停留在对于“好人好事”那种朴素层面的理解之上, 实际上它是一个有着清晰明确法律上的边界并带有道德所包含的内涵的行为概念。而我们今天要谈论的内容, 就是从根源之处把这个事情给详细地弄明白。

法律上怎么定义见义勇为

按照法律层面的视角来看, 见义勇为可不是随随便便的任何助人行为都可以算作的。依据我国当下各地所存在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实践情况, 见义勇为一般被定义、确定为“不承担负有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的公民, 为了维护、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勇敢地挺身而出, 去制止正在产生、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抢险救灾、进行救死扶伤等行为”。在这个定义当中存在着几个关键、重要的点。

第一关键点为“不负有法定职责或约定义务”, 这所表达的意思是, 实施抓小偷这一行为乃其职责所在, 消防员开展救火行动是本职工作范畴, 像这些情形均不属于见义勇为范畴。然而, 要是一位普通市民奋勇上前制止歹徒行凶, 那便属于典型的见义勇为行为表现。第二关键点是“挺身而出”的主观意愿, 此行为必须是出于主动以及自愿性质的, 并非属于被强迫抑或是被动卷入其中的情况。第三关键点是“制止正在发生的危险”, 换句话讲, 你跑去救助一位已然落水的人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 假如你要是在事后去帮人家清理现场, 那就不太符合见义勇为这一认定标准了, 是有区别的。

各地于具体认定之际, 还会存有更为细致的量化标准, 举例而言, 有的地方规定必须具备“明显的人身危险”, 有的地方规定“避免的损失达到一定金额”。这些在法律层面上的严格界定, 乃是为了让后续的奖励、补偿、抚恤等政策能够有所依据, 进而防止滥竽充数的情况发生。

道德层面又如何理解见义勇为

从道德角度而言的见义勇为, 其范围相对于法律所做的定义来讲要宽泛许多, 其中, 在传统儒家文化当中, “见义不为, 无勇也”这句乃是孔子所说的原话, 它着重突出的是一个人于道义在面前时所应有的担当, 而道德层面的见义勇为, 其核心是将“义”摆在首位, 即它是一种超越了个人利益、并且基于自身良知以及具有正义感的行为驱动。

这种对于道德的理解, 并不要求行为一定会取得成功, 也并不要求一定要面对何等程度的危险。比如说, 当看到有人遭受欺负时, 你挺身而出大声喝止;在看到有人摔倒之际, 你快步冲过去将其扶起并且帮忙呼叫救护车;甚至是在网络上发觉有人遭受网暴, 你仗义执言去维护公道。这样的行为要是放置在法律框架范围之内, 可能会由于“危险程度不足够”或者“并非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无法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然而从道德层面来讲, 它们同样是值得令人敬佩的。

处于道德范畴之中, 还会着重去看待行为背后所蕴含的动机纯粹程度。要是一个人乃是出自于想要出名、想要获取利益好处的目的才去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话,那么在道德层面进行评判时就会被大幅降低评价等级。而真正符合道德标准的那种见义勇为行为, 一般而言是一种本能的反应表现, 是在良心的驱使之下自然而然出现的举动, 并不谋求回报, 也不会凭借恩情去要求得到回报。

见义勇为的本质_见义勇为的定义_见义勇为的决定

见义勇为和普通助人为乐有啥区别

有不少人极易将见义勇为跟普通的助人为乐相互混淆, 实际上二者的区别是颇为显著的。其中存在着极为明显的差异, 那就是行为发生之际的危险程度以及紧迫性。助人为乐大多是在平常的场景当中, 像是帮左邻右里搬移一些物品、指明一下道路、捐献些许钱财, 这些行为一般不会给助人者自身带来人身受到伤害的风险。然而见义勇为常常伴随着突然性、危险性乃至暴力性, 例如跟行凶作恶的歹徒展开搏斗、纵身跳入正在燃烧的火海去救助他人、在汹涌的洪水里援救他人等等, 行为本身所要付出的代价有可能是相当大的。

再一个不同之处在于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倘若顺手帮忙出现意外状况, 就像你帮他人搬物品时不小心把人家的花瓶给弄碎了, 此时法律关系是较为明晰的, 依据过错责任来进行判定, 然而要是奋勇施救致使自身受伤甚至失去生命, 又或者使得被救助者再次受伤, 在法律层面会启动特殊的补偿以及免责机制, 好比《民法典》第184条就明确作出规定“主动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致使受助人受到损害的, 救助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这便是专门针对见义勇为者的“好人条款”。

以社会评价体系的视角而言, 见义勇为常常会获颁荣誉称号并且给予物质方面的奖励, 然而助人为乐大多只是得到口头的赞扬和精神层面的激励。这样的区别体现出社会对于不同行为所具有的风险等级以及价值高度的认可存在差异。

现实中认定见义勇为需要注意什么

于现实当中, 认定见义勇为之时常常会碰到一些棘手的问题。首先存在的乃是证据方面的问题。许多见义勇为的情形发生于突发场合, 既没有监控设备, 又没有目击证人在此, 致使这样的行为在事后极难被还原以及认定。就好比于偏僻路段制止抢劫行为, 你遭受了伤害然而嫌疑人却逃跑了, 那你凭借什么去证明你所做的是见义勇为而非打架斗殴呢?

其二次是对于行为合理性展开判断, 若于制止歹徒之际致使歹徒受到重伤或者死亡, 此情形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若是于救人之时采用了并非专业的急救举措从而使得伤者状况恶化, 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诸如此类问题在具体进行认定的过程当中均需要反复去权衡, 法律作出规定救助人拥有“合理的注意义务”, 也便是说你在救人之时不能够乱来, 需要契合一般人的常识判断。

存在这样一个现实中尴尬无奈的状况, 那就是, 有一些被救之人, 在事后居然不承认自己曾被救助这一事实, 甚至更为过分的是, 还反过来去诬陷救助他们的人。尽管在法律层面设有“好人条款”用以保护实施救助行为的人, 然而, 实际去获取证据以及进行维权的整个过程, 是极为耗费时间且消耗精力的事儿。正因如此, 当下很多地方都在积极推广“见义勇为行为申报和认定细则”, 鼓励广大群众在第一时间留存证据, 并且去寻找证人, 还要拨打110进行备案, 而这所有的举措, 其目的都是为了能够让心地善良的人, 可以安心地去施行善事。

见义勇为的界定, 往根上说并非是冷清的术语, 而是社会良知底线的温度计。法律赋予了它框架 , 道德给予了它灵魂 , 而你与我每次真诚的援手 , 皆是在为这个界定注入最充满生机的力量。弄明白它的界线 , 并非是想要去限定善良 , 刚好是为了能让勇敢的人多一些勇气。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飞龙路应急指挥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0371-56852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