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一词, 我们常常挂在嘴边, 然而, 好多人对于其中那个“为”字头, 理解实则较为模糊, 把它从字的表面拆开来看, “见义勇为”源自《论语·为政》, 其重心在于, “看到正义之事便勇敢去施行”, 这里面的“为”并非是简明的“行为”, 也不是单纯的“作为”, 而是一类具备主动性以及风险担当的行动, 你瞧见有人落水, 在路途碰上不公正之事, 甚或仅仅是发觉一个显著的谬误, 内心的正义感推着你挺身出来, 这便算是“为”, 它所着重的是, 从“看”至“做”的刹那间跨越, 不存在迟疑, 不存在计较。
“为”的核心是主动行动而非被动旁观
不少人觉得“为”就是“做”, 然而在这个成语当中, “为”有着强烈的道德冲动。它并非日常生活里“我做了顿饭”那般的“为”, 而是在所正当的义举需要你之际, 你抉择不置身事外。举例来说, 你于公交车上瞅见小偷伸手行窃, 你呼喊出声, 这便是“为”;要是你仅仅在心里咒骂一句“这人真坏”, 那就不算。重点在于你有没有将内心的正义感转化成实际的、有可能带来风险的举动。这个“为”字存在着一层隐含的前提条件, 即你并非必定是专业人士, 也并非必然有着周全完备的准备, 然而在那一个时刻你做出了站出来的选择。许多普通的人在面对突发状况的时候, 最初的反应或许是恐惧害怕, 可是“见义勇为”之中的“为”恰恰是要求你去战胜这种本能。它不是要求你去充当英雄, 而是要求你在自身能力所辖范围之内做出相应的反应。哪怕仅仅是进行报警, 或者呼叫其他人前来帮忙, 又或者拍下相关证据, 只要是主动促使事情朝着正义的方向去发展, 那就算作“为”。所以将这个字拆开来看, 左边是“行动”, 右边是“勇气”, 二者缺一不可。
“为”的法律含义和现实边界
在法律范畴内, “见义勇为”之中的“为”存在着更为具体的界定标准见义勇为的为的意思,各地关于见义勇为的认定办法当中, 一般而言会要求行为人具备朝着“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这个方向去的明确目的, 不止如此, 行为自身还得拥有一定的危险性或者紧迫性才行。举例来说, 要是你帮邻居搬个家, 这种情况是不算的, 原因在于不存在“义”的紧迫性;而要是你冲进火场去救人见义勇为的为的意思,这便是标准的“为”了。这里面的“为”还关联到责任以及补偿方面的问题。不少人在迟疑要不要“为”之际,所忧虑的便是倘若自身受伤该如何是好, 又或者在救人进程中致使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国家的《民法典》特意设置了“好人条款”, 其规定见义勇为者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施救人自身遭受损害同样能够请求补偿。法律层面上的这个“为”字, 实际上是在告知你: 社会倡导你勇敢去行动, 而且会为你提供保障。故而当你再度瞅见“见义勇为”此词汇之际, 能够再度思索一下那个“为”字, 它绝非是轻飘飘的“去做”, 而是携带着责任、风险与勇气的“挺身而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