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结伴救人算不算见义勇为?法律和人情都给出了答案

有人问, 见义勇为这词, 大家都熟悉。可在结伴同游这种场景里, 要是有人主动去救人, 法律上到底认不认呢? 这不仅是个道德方面的问题, 还牵扯到赔偿, 牵扯到荣誉认定, 甚至牵扯到人身安全。我依据湖北的真实案例以及法律条文, 来谈谈这个话题。

同游救人为何常被争议

许多人都会觉得, 唯有陌生人之间突然间出手实施救助才算是见义勇为, 然而湖北的案例却向我们表明, 一同游玩的伙伴彼此之间存在的救助行为, 同样是有可能构成见义勇为这种情况的, 重要的是救助者是不是“不存在法定的或者约定好的救助义务”。

比如说, 有几个朋友一同前往水库游泳之时, 其中有一人遭遇溺水状况。那么其他朋友是否存在必须下水实施救助的义务呢? 从法律层面来讲, 除非他们通过主动方式拉人下水参与游泳, 又或者存在诸如你提出前往具有危险性水域这一类别的其他先行行为, 不然的话, 一般而言是不存在强制救助义务的。在这个时候倘若有人纵身跳入水中去实施救人的行为, 哪怕大家彼此之间是朋友关系, 此种情形也属于“自愿救助”范畴。

湖北省发生的一起实际案件里, 有几名大学生相约一同去野外游玩, 其中一人遭遇危险状况, 另外一人毫不迟疑地纵身跳下进行救助举措。尽管到最后被救的人表达了感激之意, 然而当地在确认为见义勇为这一行为性质的判定上却出现了阻碍情况, 原因是同伴一同出游这种行为态势被理解错误地认定双方产生了彼此具有一定对方照应、维护、帮助责任与任务这样的情况, 仔细剖析就会发现这种理解事实上存在着偏差之处。

认定标准其实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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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针对见义勇为所进行认定, 关键得审视这三点呢: 其一呢就是行为出现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正遭受侵害之际;其二是所谓行为人将个人安危拋诸脑后, 果敢地挺身而出;其三是该行为人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救助义务。

在结伴一同游玩的场景当中, 重点在于的是第三个要点。通常情形之下, 成年人彼此之间并不存在由法律规定所确立的相互给予救助的责任。除非你们相互之间存在着特别的约定, 像是你身为领队、向导专门承担负责安全方面的事务, 又像是你自己主动承诺“我将会始终全力地保护你”。不然的话, 哪怕只是如同朋友、同学的关系, 你实施跳河去救助他人的行为也具备着“出于自愿的性质”以及“没有任何报酬考量的无偿性特点”。

湖北十堰曾出现过一起事例, 有几名驴友相约一同登山, 在登山过程中,其中一人不慎失足坠崖湖北结伴同游救人是不是见义勇为, 而后, 另一人利用绳索下到崖底去救助坠崖者。当地政法委最后判定救人者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这是由于此次登山活动是驴友们自发组织开展的, 大家之间未曾签订过任何有关安全保障方面的协议, 并且救人者也未曾获得领队给予的报酬, 其救人举动纯粹是出于道义。众多律师将这个事例当作典型。

现实当中的阻力通常源自证据, 举例来说, 救人者自身也遭受了伤害, 然而对方家属却坚决咬定“你们是一同玩耍的, 理应担当责任”, 在这种时刻,要妥善留存好证据湖北结伴同游救人是不是见义勇为, 诸如现场视频、证人证言、报警记录, 只要是真切的自愿救助行为, 法律会站在你这一方的。

那些一块儿结伴同行去实施救助行为的情况, 究竟能否被判定成见义勇为, 其关键的要点, 并不在于你们彼此之间认不认识, 也不在于你们是不是朋友关系, 而是在于你有没有那种“非救不可”的法定意义上的义务。要是没有这种义务的话, 那这就算是见义勇为行为了。而且湖北这地区的相关实践也证实了这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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