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不担责是真的吗

中华传统美德之中存在见义勇为一项, 然而于现实生活里头, 许多人忧心“救人却反倒被讹诈”或者“帮助他人却需自行赔付钱财”。实际上法律是偏向好人这一方的, 民法典第184条清晰具体写明“见义勇为不担责”此项原则, 也就是说, 只要你是于紧急状况之下自愿去救助他人, 即便致使受助人出现一些损害, 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这个规定旨在保护好心人, 使得大家敢于伸出援手。

见义勇为不担责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中的第184条,被称作是“好人条款见义勇为不担责, 其核心要点在于, 要是因为自愿开展紧急救助行动致使受助人受损, 那么救助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这话听着挺简单 , 然其意义极为重大。以往不少案例里 , 好心人救完人反倒被起诉要求赔偿 , 甚者还被要求承担部分责任 , 这令好多人寒了心。而这条法律的出现 , 就如同给见义勇为者增添了一道“护身符”。

需要留意的是, 法律针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存有条件。其一, 必定得是“自愿”的, 并非法律或者职业所要求的那种义务, 就像医生在医院里当进行急救时便不算。其二, 一定得是“紧急情况”, 诸如有人遭遇溺水、车祸受伤等这类突发状况。其三, 是“造成损害”并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导致的。只要契合这些条件, 哪怕在救人进程中不小心致使对方受伤, 也无需承担责任。

见义勇为无责_见义勇为责任_见义勇为不担责

见义勇为不担责会不会被滥用

人们或许会存有担忧, 这般规定会不会致使某些人因“好心成错事”而去逃避应负的责任之责呢? 举例来讲, 有的人贸然展开施救行动, 却反倒致使伤情加剧, 又或者是以不恰当的方式去救助他人,进而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状况。实际上见义勇为不担责, 法律已然将这一情形纳入了考量范畴之内。民法典当中的第184条所保护的乃是处于“一般过失”情形下的救助举动行为, 然而要是救助者存在着“故意”这种主观意图或者属于“重大过失”这种过错类别, 就好比明明清楚自己并不擅长游泳还纵身跳入水中去实施救人行为, 最终致使他人溺水身亡, 那么这种情况下还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可是从司法实践方面来讲, 法院针对“重大过失”的认定是极为严格的。一般情形下, 只要救助者不是出于故意致使伤害或者显著违背常理, 就像用石头砸破车窗去救人时划伤了对方, 又或者在做心肺复苏时压断了肋骨, 诸如此类都被判定在合理范畴之内, 不构成重大过失。法律的初衷就是激励大家勇于去救人, 而非要求每个人都成为专业的救援工作者。

面对见义勇为不担责这般规定, 事实上是在向每一位普普通通之人表明: 你的那份善良无需存有后顾之忧。法律所庇护的乃是那份毫不犹豫径直冲上前去的勇气, 并非是去苛求那种尽善尽美的救援方案。就在我们目睹有人亟待帮助之际, 与其去迟疑要不要承担责任, 倒不如牢记法律已然为我们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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